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生效日期: | 2019-07-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2019年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四)
王丽非法占地建彩砖厂案
宁陵县柳河镇北宋村委韩道口村农民王丽于2016年与王喜民协商,租赁位于北宋村西土地建水泥砖厂,2017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期十年,由王丽一次付土地租赁费35000元。协议签订后,违法人王丽于2017年4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所租赁土地上建钢架棚、办公室、硬化了部分地面。
该宗地位于柳河至孙六镇公路东、北宋村西,经勘测占地面积9340.87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7808.61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532.26平方米。
根据该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有关证据,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规定,属于特别严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5月20日依法向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事先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违法当事人没有要求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鉴于该宗地类型属于基本农田和设施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依法向违法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221.68平方米和其他设施;
二、并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贰拾叁万肆仟贰佰伍拾捌圆叁角(¥234258.3元);处占用设施农用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罚款:肆仟伍佰玖拾陆圆柒角捌分(¥4596.78元);共计罚款:贰拾叁万捌仟捌佰伍拾伍圆零捌分整(¥238855.08元)人民币。
三、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目前该案件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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