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生效日期: | 2019-07-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2019年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公开通报(三)
嘉祥皮革制品
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扩建厂房案
嘉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系由原富堂皮革厂更名的一个乡村企业,由于原生产厂区小满足不了生产需求,于2016年在原厂区的基础上扩建生产车间,该公司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办理农转用手续,即非法占地拉了围墙硬化了地面。该宗地位于宁陵县黄岗镇富堂村东、三株公路至富堂村路北,南邻原厂区,北邻富堂村耕地,西邻原厂区,东邻富堂村耕地,占地面积3268.3平方米。根据2015年宁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显示,该宗地地类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宁陵县局依法向被处罚单位下发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调查笔录1份,证人调查笔录2份,现场勘测1份,违法占地照片3份,2015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土地违法行为整改告知函2份等资料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应予以处罚。
根据该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有关证据,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豫国土资〔2009〕95号)规定,该宗地占地类别为基本农田,属于严重情形,属从重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1月16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事先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单位没有要求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厂棚、硬化地面和围墙,恢复土地原状;
二、并处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共计罚款:玖万壹仟伍佰壹拾贰圆肆角整(¥91512.4元)。
目前,该案件罚款已缴清,待诉讼期满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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