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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检索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效日期: 2020-06-0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性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三)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06-04 浏览次数: 【字体:
        收费项目名称土地复垦费
        批准机关中央批准
        执收单位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收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垦费。
        【法规】《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第二条土地复垦收费范围与收费标准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条件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征收对象及条件一、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活动中,有下列造成破坏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一)因采矿、采煤、发电、采石、挖沙取土、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直接破坏土地的;(二)因地下掘采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 
        (二)因排放矿渣、垃圾等废弃物占压土地的; 
        (三)废弃的取土坑及废弃建筑物占压土地的;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及铁路、公路、场(站)、厂矿占压土地的; 
        (五)因生产建设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 
        (六)因工业排污造成土地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 
        (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土地的。
        征收标准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为计征依据,按每吨1.30-1.80元收取,其他土地减半收取。  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按每平方米7-9元收取,其他土地减半收取。  
        2、挖沙、取土、采石等造成土地破坏,土地原貌基础下挖两米以内,每立方米按0.50元收取;下挖两米以上(含两米)每立方米按0.80元收取;采石按每立方米0.50元收取。 
        3、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耕地按每平方米4元收取,坑塘等其它土地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 
        4、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每平方米按4.5元收取。 
        5、工业排污造成耕地严重污染,按每平方米8元收取。
        6、其它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责任事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管理  土地复垦费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涉及跨市、县被破坏的土地,由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分别负责征收。按照"票款分离"的原则,土地复垦费由财政部门统一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土地复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入本级国库,列入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006年预算科目42类4202款、2007年预算科目103类04款32项04目)管理。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金管理方式纳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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