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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411400MB15804372-2021-0000094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9-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目录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度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1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3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4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5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6破坏一般耕地行为的处罚
        7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处罚
        8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9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10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12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13无证采矿的处罚
        14越界采矿的处罚
        15破坏性采矿的处罚
        16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17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18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19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0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1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2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23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24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25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保管、处置测绘成果资料不当的处罚
        26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
        27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处罚
        28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处罚
        29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不当的处罚
        30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3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32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3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3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35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的,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36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37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38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39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40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处罚
        41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处罚
        42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3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4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5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6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47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8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49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50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51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52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53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54非法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55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56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处罚
        57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处罚
        58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59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60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6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62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操作要求用火的;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的;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
        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处罚
        63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64破坏林木的处罚
        65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66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处罚
        67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施的处罚
        68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69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70盗窃、诈骗、哄抢、抢守、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
        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71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处罚
        72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处罚
        73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74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75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76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77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78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79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80不履行检疫义务,导致危险性病虫传播风险的处罚
        8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82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83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84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85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86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87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88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89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90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91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9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93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9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95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96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97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98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99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100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涉及文物的处罚
        101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危害的处罚
        102擅自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处罚
        103在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违章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04其他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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