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生效日期: | 2020-08-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目录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职权事项-行政处罚(七)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66 | ||
行政职权名称 | 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的意见(试行)》(豫公通〔2009〕44号) :“一、管辖分工。以下涉林治安案件由市、县(市)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二)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 | 服务电话 | 0370-3015995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153573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68 | ||
行政职权名称 | 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的意见(试行)》(豫公通〔2009〕44号):“ 一、管辖分工。以下涉林治安案件由市、县(市)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四)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 | 服务电话 | 0370-3015995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153573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69 | ||
行政职权名称 | 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的意见(试行)》(豫公通〔2009〕44号):“ 一、管辖分工。以下涉林治安案件由市、县(市)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五)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实施对象 | 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 | 服务电话 | 0370-3015995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153573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70 | ||
行政职权名称 | 盗窃、诈骗、哄抢、抢守、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的意见(试行)》(豫公通〔2009〕44号):“一、管辖分工。以下涉林治安案件由市、县(市)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 | 服务电话 | 0370-3015995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153573 |
备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71 | ||
行政职权名称 | 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的意见(试行)》(豫公通〔2009〕44号) :“一、管辖分工。以下涉林治安案件由市、县(市)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七)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 | 服务电话 | 0370-3015995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153573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72 | ||
行政职权名称 | 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的意见(试行)》(豫公通〔2009〕44号):“ 一、管辖分工。以下涉林治安案件由市、县(市)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八)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 | 服务电话 | 0370-3015995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153573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73 | ||
行政职权名称 | 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的意见(试行)》(豫公通〔2009〕44号):“一、管辖分工。以下涉林治安案件由市、县(市)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九)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按盗窃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 | 服务电话 | 0370-3015995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153573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74 | ||
行政职权名称 |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的意见(试行)》(豫公通〔2009〕44号):“ 一、管辖分工。以下涉林治安案件由市、县(市)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十)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 | 服务电话 | 0370-3015995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153573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75 | ||
行政职权名称 | 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的意见(试行)》(豫公通〔2009〕44号):“ 一、管辖分工。以下涉林治安案件由市、县(市)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十一)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 | 服务电话 | 0370-3015995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153573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76 | ||
行政职权名称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的意见(试行)》(豫公通〔2009〕44号):“一、管辖分工。 以下涉林治安案件由市、县(市)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十二)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 | 服务电话 | 0370-3015995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153573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77 | ||
行政职权名称 | 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的意见(试行)》(豫公通〔2009〕44号):“一、管辖分工。以下涉林治安案件由市、县(市)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十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 | 服务电话 | 0370-3015995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153573 |
备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78 | ||
行政职权名称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的意见(试行)》(豫公通〔2009〕44号):“ 一、管辖分工。以下涉林治安案件由市、县(市)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十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 | 服务电话 | 0370-3015995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153573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79 | ||
行政职权名称 | 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案件的意见(试行)》(豫公通〔2009〕44号):“ 一、管辖分工。以下涉林治安案件由市、县(市)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十五)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睢阳大道中段市林业局大门北侧市森林公安局 | 服务电话 | 0370-3015995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153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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