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生效日期: | 2020-08-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目录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职权事项-行政处罚(四)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48 | ||
行政职权名称 | 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93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49 | ||
行政职权名称 | 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93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50 | ||
行政职权名称 | 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对象 | 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93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51 | ||
行政职权名称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93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52 | ||
行政职权名称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7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93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53 | ||
行政职权名称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93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54 | ||
行政职权名称 | 非法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7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下的罚款。”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93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255 | ||
行政职权名称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93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56 | ||
行政职权名称 | 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7年3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93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57 | ||
行政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7年3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服务电话 | 0370-3285193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5727 |
备 注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63 | ||
行政职权名称 | 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实施对象 | 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单位或建设单位 | ||
实施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服务电话 | 0370-288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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