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MB15804372-sqszrzyhghj-000000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1-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市自然资源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1.违法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首次违法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及时主动上缴有关测绘成果资料及相关原材料; 4.主动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2.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督促当事人消除危害后果;3.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图管理条例》 | 1.违法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首次违法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及时主动上缴有关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及相关原材料; 4.主动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2.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督促当事人消除危害后果;3.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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