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MB15804372-sqszrzyhghj-0000000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1-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破坏耕地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2.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督促当事人消除危害后果;3.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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