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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检索
        索引号: 11411400MB15804372-sqszrzyhghj-0000000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1-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09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情形不予处罚依据配套监管
        措施
        权力
        层级
        1拒不履行土地复垦
        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复垦经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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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首次被发现、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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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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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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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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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在责令限期内及时
        汇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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