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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试行)

        来源: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9-30 08:58:48 浏览次数: 【字体: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试行)


        单位参保登记

        一、事项名称

        单位参保登记。

        二、服务对象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单位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申办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文件1份。

        (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本指南涉及表格材料由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式,下同)。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职工参保登记

        一、事项名称

        职工参保登记。

        二、服务对象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申办材料

        (一)在职职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灵活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六、办理时限

        在职职工不超过5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二、服务对象

        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等参保对象。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反馈审核结果。

        五、申办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首次参保登记时填写)。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仅办理参保登记的,不受缴费期限限制)。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二、服务对象

        因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单位类型、隶属关系等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反馈办理结果。

        五、申办材料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关键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批准单位变更的文件;非关键信息时可不提供辅助材料;鼓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获取信息。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二、服务对象

        因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通信地址、户籍地、联系电话等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参保职工。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反馈办理结果。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关键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变更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非关键信息时可不提供辅助材料。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二、服务对象

        因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通信地址、户籍地、联系电话等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城乡参保居民。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反馈办理结果。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关键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变更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非关键信息时可不提供辅助材料。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一、事项名称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二、服务对象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自助办理。医疗保险自助查询终端。

        (三)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根据查询内容现场或网上办理。

        五、申办材料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等)。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参保个人参保信息查询

        一、事项名称

        参保个人参保信息查询。

        二、服务对象

        参保个人。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自助办理。医疗保险自助查询终端。

        (三)网上办理。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个人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通过服务大厅自助打印机、窗口查询打印参保缴费证明(个人权益记录)。

        (二)个人注册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手机APP查询个人权益记录。

        五、申办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一、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二、服务对象

        出国定居、死亡、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待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凭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等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二)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三)符合规定的,办理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手续。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继承人应提供个人承诺书;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出具《参保凭证》

        一、事项名称

        出具《参保凭证》。

        二、服务对象

        参保个人。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凭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等向转出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结。

        五、申办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一、事项名称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二、服务对象

        因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变动,申请医疗保险关系转出转入的参保职工。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省内转移接续通过省内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进行数据传输;省外转移通过医保经办机构之间邮寄纸质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单位或个人向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反馈办理结果。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联系函》。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生成、发出《信息表》并划转资金。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一、事项名称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二、服务对象

        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反馈办理结果。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一、事项名称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二、服务对象

        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参保人员。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反馈办理结果。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一、事项名称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二、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参保人员。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反馈办理结果。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一、事项名称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二、服务对象

        所患疾病需要通过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或备案地外就医的参保人员。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或可通过转诊医院上传转诊信息的医院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员到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二)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三)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办结。

        鼓励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具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后直接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或者采取电话、网络、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等“不见面”方式备案。

        异地急诊人员(精神病患者)可提供急诊诊断证明(精神病诊断证明)。

        异地转诊人员同一疾病过程多次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跨年度住院),第二次及以后不再开具转诊单,凭有效身份证件、原转诊转院证明材料或疾病诊断证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或原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二、服务对象

        参保个人。

        三、办理方式

        (一)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下沉至医疗机构认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和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地址。

        (二)医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三)医保经办机构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网上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员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已经下沉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病种,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办结。鼓励将门诊慢特病中部分病情较重、费用较高或具备条件病种的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三)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起始时间从受理结束开始算起。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门诊费用报销

        一、事项名称

        门诊费用报销。

        二、服务对象

        参保人员。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或单位持报销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拨付。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医院收费票据。

        (三)门(急)诊费用总清单。

        (四)处方。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

        新生儿出生当年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办理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时参保手续不全的,可以按规定补办;新生儿医疗费用收据显示姓名与参保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职工大额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办理材料按照本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同时涉及职工大额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不再另行提供办理材料。

        急诊(精神病)提供急诊(精神病)诊断证明;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提供门诊病历代替诊断证明或处方。

        费用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专用章。

        收费票据提供电子发票或纸质票据均可以,若提供纸质收费票据(财政票据是指收据联,税务票据是指发票联),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专用章。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住院费用报销

        一、事项名称

        住院费用报销。

        二、服务对象

        参保人员。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或单位持报销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拨付。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医院收费票据。

        (三)住院费用总清单。

        (四)诊断证明。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办理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时参保手续不全的,可以按规定补办;新生儿医疗费用收据显示姓名与参保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职工大额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办理材料按照本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同时涉及职工大额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不再另行提供办理材料。

        急诊(精神病)提供急诊(精神病)诊断证明;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提供门诊病历代替诊断证明或处方。

        诊断证明和费用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专用章。

        收费票据提供电子发票或纸质票据均可以,若提供纸质收费票据(财政票据是指收据联,税务票据是指发票联),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专用章。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产前检查费支付

        一、事项名称

        产前检查费支付。

        二、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网上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拨付。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医院收费票据。

        (三)费用清单。

        在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的,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符合规定的离职女职工需提供无业承诺书。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生育医疗费支付

        一、事项名称

        生育医疗费支付。

        二、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拨付。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医院收费票据。

        (三)费用总清单。

        (四)病历资料。

        在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的,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符合规定的离职女职工需提供无业承诺书。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一、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二、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拨付。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医院收费票据。

        (三)费用总清单。

        (四)病历资料。

        在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结婚证明等材料的,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符合规定的离职女职工需提供无业承诺书。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生育津贴支付

        一、事项名称

        生育津贴支付。

        二、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拨付。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

        (二)病历资料。

        在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的,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支付

        一、事项名称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支付。

        二、服务对象

        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男职工配偶。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拨付。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医院收费票据。

        (三)男职工配偶需提供无业承诺书。

        (四)费用总清单。

        (五)病历资料。

        在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的,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一、事项名称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二、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网上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拨付。

        五、申办材料

        (一)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二)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省内信息系统已经联网的统筹区能通过信息系统获取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信息的,可不提供个人缴费凭证。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一、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二、服务对象

        非“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网上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拨付。

        五、申办材料

        (一)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或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医疗救助申请卡》和《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

        医疗机构。

        三、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四、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

        (二)审核评估。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通过审核书面材料和实地察看等方式,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

        (三)协商谈判。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拟新增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谈判,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基金支付方式、审核结算办法、违约情形和责任、协议时效及争议处理等。

        (四)结果公示。评估结果在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

        (五)协议签订。医保经办机构与新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五、申报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证、照名称一致;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转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或批转文件);

        (七)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营业场所门头和店内营业环境图片真实照原件及复印件;

        现场需要查看的项目按照两定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执行。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

        零售药店。

        三、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四、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零售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

        (二)审核评估。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通过审核书面材料和实地察看等方式,对申报的零售药店进行评估。

        (三)协商谈判。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拟新增的协议管理零售药店进行协商谈判,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基金支付方式、审核结算办法、违约情形和责任、协议时效及争议处理等。

        (四)结果公示。评估结果在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公示5个工作日。

        (五)协议签订。医保经办机构与新增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新增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五、申报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零售药店证、照名称一致;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零售药店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营业场所门头和店内营业环境图片真实照原件及复印件;

        (九)最近三个月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台账及发票;

        (十)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公司统一 提供);

        现场需要查看的项目按照两定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执行。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二、服务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网上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时间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费用审核、拨付。

        五、申办材料

        办理材料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二、服务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三、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网上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定点零售药店按协议约定时间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费用审核、拨付。

        五、申办材料

        办理材料根据零售药店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监督电话

        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省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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