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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4591-2021-0000001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9-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其他文件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信访局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信访局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和时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信访局门户网站信息报送遵循“谁主管、谁报送”“谁报送、谁负责”和“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保密局、国家和省信访局规定的涉密内容的,一律不得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条 市信访局网络信访服务中心负责门户网站安全维护工作和对拟公开信息内容进行审查,以及网站栏目设置、信息发布更新等工作。
            第四条 市信访局门户网站需公开报道的信息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关心重视和支持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的文字材料、图片及音视频资料等;
            (二)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的新做法、新经验;
            (三)信访系统各项工作动态,信访工作调研文稿、理论文章等研究成果;
            (四)信访工作相关政策法规、信访指南、公示公告,新出台的信访工作举措、规章、制度等;
            (五)信访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等;
            (六)门户网站开通的其他版块内容及其他适宜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各县(市、区)信访局、局机关各科(室)应当按照“谁报送、谁负责”和“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报送稿件进行严格审核,切实做到信访信息“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严防产生负面影响和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条 各县(市、区)信访局、局机关各科(室)报送信息由其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上报,电子版通过邮箱(sqsxfjxxk@.126.com)报局网络信访服务中心,并注明报送单位及作者姓名、职务。

        第七条 局网络信访服务中心负责信息采编工作。一般性动态信息,由网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更新至信访局门户网站;重要和敏感信息,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阅后发布。
            第八条 信息报送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注重信息时效。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按照“谁主管(分工负责、牵头负责)、谁报送”的要求,积极主动收集、整理、报送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安排等重要信息必须在事发24小时内上报,一般性信息必须在事发后2日内上报。局网络信访服务中心收到信息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布工作。
            (二)注重信息质量。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客观,具有典型性并能反映工作的最新动态。信息应按公众易于接受的新闻稿件格式编写,力求做到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力求做到标题新颖、文字简练,数字准确、事实清楚;力求做到标点符号使用正确、文字规范无差错。
            (三)注重信息数量。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县(市、区)信访局和局机关各科(室)要及时报送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履职尽责,共同办好信访局门户网站。县(市、区)信访局和局机关各科(室)每月至少报送1篇信息,动态信息随时报送。
            第八条 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县(市、区)信访局和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是市信访局门户网站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选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严格工作责任和要求,认真做好信息收集、筛选、编写和报送工作。
            第九条 建立信息报送定期通报制度,按季度对县(市、区)信访局和局机关各科(室)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时效性及采用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通报。

        第十条 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对信访工作的绩效管理考核,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纳入绩效考核予以奖励。对没有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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