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实用问答(五)
退役军人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1)退役军人的政治待遇,是国家给予退役军人精神激励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参加党组织生活。军人退出现役后,要继续学习党的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属于党员的,还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参加党组织活动,行使党员权利。二是其他政治待遇。如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着退役时的制式军装,佩带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地方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等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人地方志;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等。(2)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主要是指国家根据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给予退役军人相应的物质待遇。同时,国家还建立健全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及时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物质上的援助,切实帮扶退役军人克服生活困境。
参战退役军人依法享受哪些待遇?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参战特别优待机制。对参战退役军人实行特别优待,主要体现在以下措施: (1) 对参战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2)参战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保障;(3)各级人民政府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4)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惠;(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参战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等。军人因参战致伤病残的,退役后还享受残疾退役军人的有关优待。退役军人保障法还规定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等。在“普惠”退役军人的基础上,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给予参战退役军人“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