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 1
        • 2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动态>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致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1-03-01 18:04:5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排污单位:

          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几年来,在各排污单位的积极参与配合下,我省基本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在此向大家表示诚挚敬意和衷心感谢!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124日以国务院令第736号正式公布,20213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证排污,违反规定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督促全省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现依据《条例》,对排污许可要求、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望广大排污企业认真了解,严格依法申领,按证排污并履行相关义务。

          一、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凡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河南政务服务网,申请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按证排污。各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做好日常排污管理,包括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落实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包括手工监测、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公开排放信息等。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及时履行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延续和变更手续。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5年有效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的,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5年有效期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另外,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配合监督检查。各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请登录http://permit.mee.gov.cn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均设有排污许可证核发咨询热线,竭诚为辖区内排污单位服务,欢迎垂询。

         

         

          2021226

         

        附件:

        省辖市(示范区)排污许可证业务咨询电话.pdf


        附件:

        各省直管县(市)排污许可证业务咨询电话.pdf



        分享到:
        【打印正文】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