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解读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1980年就将噪声正式纳入全国环境常规监测项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对噪声污染防治起到过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显着成效,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的环境获得感显着增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噪声污染已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等多种原因,噪声污染引发的群众烦恼日益凸显,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根据我国每年发布的《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统计,近十年来,噪声污染投诉连续占据环境投诉总量的前两位,达到38%以上,某些城市噪声投诉占比甚至达百分之七八十,噪声污染已经成为百姓生活中的闹心事、烦心事。以2020年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省辖县级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合计受理的噪声扰民举报约201.8万件;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共收到公众举报44.1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41.2%,仅次于大气污染,位列第二。
噪声扰民种类多、源头控制不足、执法管理难度大,原《噪声法》已经难以适应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2018年,全国人大将噪声法修订纳入计划,经过三年努力,2021年8月,《噪声法》(草案)已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一、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
防治噪声污染,与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一样,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程。小康社会建设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很关键。党的十九大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一。近年来,我们推动污染防治的措施之实、力度之大、成效之显着前所未有,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深入人心。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污染防治触及的矛盾问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需要紧盯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攻克老百姓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噪声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补齐噪声污染治理短板,满足人们对宁静生活环境的需要非常迫切。
2020年,生态环境部已经把“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内容纳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也对噪声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一系列法律文件和政策的出台体现出国家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彰显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对“宁静、和谐、美丽”美好生活向往的奋斗目标。
开展噪声污染防治,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推动噪声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宁静宜居的美丽家园。主要目标是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二、新《噪声法》与老《噪声法》的不同
(一)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
与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噪声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律名称上发生变化,也在几个重要方面作出了规定。
1、确立了新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总要求,体现了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同时,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法律增加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噪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
2、噪声污染防治法注重强化源头防控,健全规划、标准、监测和环评制度。规划方面,明确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增加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标准方面,增加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授权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监测方面,增加推进监测自动化、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监测以及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等方面的内容。环评方面,明确规划环评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3、在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噪声污染防治法针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方面,均增加了相应条款。
4、在完善政府责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规定外,还强化了社会共治。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5、还加大了惩处力度。明确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增加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种类。
6、治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一直以来,广场舞音乐、室内装修等社会生活噪声令很多民众深受其苦。对此,新噪声污染防治法着眼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生活噪声领域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邻里噪声方面,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针对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噪声,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室内装修噪声方面,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方面,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于设施设备噪声,规定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此外,法律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制修规划应考虑声环境。噪声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确定建设布局,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此外,噪声污染防治法还作了一些与此密切相关的规定,比如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符合标准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政府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控制、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等。
三、新《噪声法》明确的具体任务
一是组织制定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创造宁静生活环境。为确保法律中噪声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地见效,需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任务和要求,拉单挂账、细化措施,推动部门合作、社会共治。从大气污染治理历程来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制定具有里程碑意义,我们希望通过制定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助力噪声污染防治体系的构建,深化声环境质量管理。具体工作包括如下部分:
1、落实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主要任务和部门职责,采取相应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噪声污染防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对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噪声污染防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2、加强源头防控。落实从建设规划、淘汰落后设备、制定产品噪声限值等源头预防噪声污染的相关措施。
3、完善管理措施。从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社会生活等4个方面的噪声污染防治入手,聚焦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扰民。
4、加大支撑保障。完善噪声监测体系,推动先进技术产业发展,组织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声环境保护意识,推进居民自治,鼓励创建安静小区。
二是推进自动化建设,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声环境功能区是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的基础,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能反映不同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状况。目前,我国声环境质量监测以手持式监测仪器为主,自动监测为辅。手工监测数据易受人为干扰、难以质控,时效性、代表性不强。与手工监测相比,自动监测在监测频次、数据质控、数据时效性等方面有优势,能及时预警和防范声环境风险,有效提升声环境管理水平,更好支撑声环境管理。《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 年)》(环监测〔2019〕86 号)中提出“推动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的要求。
“十三五”时期,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推动下,我国在大气监测网络方面,数量和功能都走在了世界前列,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与保障水平都有了极大突破,为我国环境噪声监测发展提供了经验。一些地区在噪声监测网络建设方面也先行先试,网络布点、监测方式、监测功能做了部分基础的研究工作,截至2020年底,全国生态环境部门已设置了892个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将有助于全面收集、分析全国的声环境质量数据,为下一阶段噪声管理政策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三是加强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长期以来,全国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夜间总点次达标率远低于昼间总点次达标率。2016年-2019年,每年全国城市功能区夜间总点次达标率比昼间要低18个百分点左右;2020年,昼间总点次达标率94.6%,夜间总点次达标率80.1%,夜间比昼间的达标率仍有14个百分点的差距。由此可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直接影响了整体的声环境质量。从整个“十三五”情况来看,2016年-2019年全国夜间总点次达标率较为稳定,2020年有了较为明显的上升,从2019年的74.4%上升到80.1%。“十四五”期间,国家对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更为重视,在新修订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等重大法律政策的推动下,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从2020年的80.1%每年增长1个百分点是完全可以实现的目标。
生态环境部已经明确提出,将以新《噪声法》实施为引领,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将是继蓝天、碧水、净土计划之后,党中央部署的第四大污染防治攻坚战。新《噪声法》的实施和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制定,将进一步细化落实地方政府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完善噪声标准规范,将噪声排放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积极推动噪声污染社会共治,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宁静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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