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75073437XX -sqssfj-0000003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2-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市司法局对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56号建议的答复
徐盛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关于员工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疫情及相关措施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十分广泛,对劳动关系也产生了剧烈的冲击。回顾疫情及相关政策给劳动关系带来的影响,反思管理中的制度或理念缺失,展望疫情带给动关系新的变化,以及灵活用工方式的常态化,将会极大地促进人力资源观念的变革和用工方式的调整,对每一个企业的未来都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一、准确解读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根据《河南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2〕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准确解读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待遇问题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三、指导企业标准管理有序复工
各地要指导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在确保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平安。企业在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返岗复工,职工应当按企业要求返岗复工。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指导企业灵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各地要指导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通过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特别是要结合实际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好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减少人员聚集,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对承当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平安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五、指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无法复工问题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或仍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指导企业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方式,协商解决无法复工问题。对不能通过居家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或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河南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工资待遇,即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六、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
广泛开展辖区内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情况摸查,将其纳入劳动关系风险监测企业名单,密切关注企业停工或减产情况、劳动用工人数、劳动合同签订人数、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及其占职工总数比例的变化情况、职工流失率情况、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情况、工资总额增减情况,以及企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涉及人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涉及人数、涉及金额等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关系政策宣讲和咨询,有效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妥善处置劳动关系突发事件。
七、及时发现排查化解各类劳务纠纷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人民调解在此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义务,应多走访群众扎根基层,普及法律知识严格依法进行调解工作,做到普法工作和人民调解两手抓。要以防止激化为重点,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从大局出发,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为己任,为建设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添砖加瓦。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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