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MB1989180B-2020-00040 | 发布机构: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农业农村局 |
生效日期: | 2020-11-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农〔2020〕63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农业农村局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畜牧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畜禽粪污(畜禽粪便、养殖污水统称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环境监管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 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 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豫农文〔2020〕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
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支持畜禽养殖场(户)按照《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设施建设指南的通知》(豫农文〔2020〕207号,以下简称《指南》),因地制宜选用处理模式,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确保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分开建设自然堆肥储存设施、粪污还田储存设施,共用一个储存设施的,鼓励采取三级以上隔断或前进后出的方式,实现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鼓励开展畜禽粪污密闭贮存和处理、畜禽舍出风口喷淋除臭等设施建设,尽可能减少臭气逸散。
二、明确资源利用标准规范
鼓励畜禽养殖场(户)依据《指南》给出的单位畜禽粪污消纳土地配套参数,采取承包流转、协议消纳等方式,实现就近就地还田利用,配套土地总面积不得小于《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含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户协议消纳土地)。鼓励畜禽养殖场(户)对畜禽粪污全量收集和利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输送和施用方式,不再强制要求固液分离,但要防止液体粪污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现象。畜禽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不含合理还田利用,下同),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依据当地环境容量,养殖污水还田确需落实区域农田灌溉要求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三、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粪肥还田管理制度。根据养殖规模制定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计划,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施用时间及使用量等,全面记录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台账。依法配置相适应的粪污贮存设施(基本要求),贮存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畜禽养殖场(户)通过提高饲料利用率、降低饲料蛋白质含量等技术措施实现畜禽氮磷排泄量降低的,可根据实际评估情况确定最小配套土地面积(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评估)。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指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但场区内及周边不得出现固体粪污乱堆、养殖污水乱流现象。规模养殖场独自生产商品有机肥料的,应取得相应的生产资质和办理相应的环保手续。对于不履行畜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养殖场户,将依法追责。
四、加强依法保障
按照依法履职要求,构建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直联直报信息管理制度化建设;组织粪污处理和粪肥还田专家开展种养循环技术服务,督促养殖场(户)落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对于畜禽粪污贮存时间不合理且无法用台账证明粪污去向的,对于场区内及周边出现固体类污乱堆、养殖污水乱流现象,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依法监督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同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适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反映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活动的环境保护执法;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检查验收并出具证明材料;督促养殖场(户)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和粪肥利用台账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养殖场(户)污染防治设施配套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畜禽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依法查处。
五、推进绿色发展
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不断深化“以用利治、以治促用”理念,鼓励探索农牧结合路径,整合农业产业资源,强化经营体系、完善政策体系,助力全市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地实际,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积极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逐步改进粪肥施用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不断完善技术体系、健全标准体系,为我市农业绿色发展提供支撑。支持饲料加工、畜禽养殖等企业推广采用低蛋白饲料,规范兽药、添加剂等使用。鼓励畜禽养殖企业探索建立畜禽粪污还田监测制度,及时掌握粪污养分和有害物质含量,严防还田环境风险。
附件:畜禽规模养殖场粪便资源化利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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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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