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咨询内容
咨询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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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商睢农[2021]87号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问题的咨询 | ||
咨询人 | 侯建宇 | 咨询日期 | 2021-09-19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咨询内容 |
1.睢阳区农村居民前往外地务工,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按常住居民收取一年费用,还是按暂住居民以实际居住月数收取费用? 2.本村村民的亲戚来本村住亲戚是否属于暂住居民,是否需要办理来村离村相关证明? 3.关于村委会收缴的生活处理费是全部否上交到相关部门,政府将采取什么样的防舞弊措施?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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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办结日期 | 2021-09-22 | |
回复内容 | 侯建宇您好! 来信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常住居民在三种解释,分别为: 一是常住人口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也包括流动人口在所在的城市居住就称常住人口。 二是常住人口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需交全年费用。 三是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算家庭常住人口。 您反映常住人口或暂住人口问题,属于什么情况?如何界定?由乡村界定。 至于离村住村办理有关证明问题,需要您与村委会磋商。 至于村委会收缴的生活处理费是全部否上交到相关部门,政府将采取什么样的防舞弊措施问题。睢阳区农业农村局睢阳区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睢阳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商睢农〔2021〕87号),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收取、上缴、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至于费用收取标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睢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经过网上调查,召开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负责同志及具体负责人、部分村党支部书记、群众代表、商铺代表、区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并参考周边地区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情况,综合考虑我区群众的承受能力及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进行确定的。 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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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电话回复,公开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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