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379D-sqsmzj-00000019 | 发布机构: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民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3-01-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民发〔2023〕2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民政局关于印发《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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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现将《商丘市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商丘市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型困难人口是指一定期限内因病、因残、受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第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和监管程序,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和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支出型困难人口联合审核确认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公示、信息数据录入等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告知其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如有需要,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第四条 市、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负责做好支出型困难人口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完善支出型困难人口信息数据库,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出型困难人口相应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家庭经济状况两个方面。
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支出型困难人口: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确定支出型困难人口类别。
(二)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支出型困难人口申请。
(三)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区(县)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支出型困难型人口的声明。
申请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扣减后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支出型困难人口的,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商丘市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审核确认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声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建立支出型困难人口证明事项告知制度,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申请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申请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开展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审核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公示无关信息。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确认,发放《商丘市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通知书》(见附件2),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河南省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自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确认后的支出型困难人口信息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将支出型困难人口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责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安排核查。
第十一条 支出型困难人口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支出型困难人口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做好相关救助工作;对不再符合支出型困难人口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商丘市支出型困难人口退出告知单》(见附件3),告知单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或未按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按程序取消其资格。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一年有效期满,未提出申请的家庭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符合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支出型困难人口。对于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保障范围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可直接认定为支出型困难人口,并按照规定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受理或不予认定:
(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二)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及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高铁一等座等高消费情况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工作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建立纠错容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第十六条 申请支出型困难人口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资格。县级民政部门可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社会救助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对违规骗取的资金或物资依规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支出型困难人口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社会救助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支出型困难人口申请认定表(式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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