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379D-2022-00000126 | 发布机构: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民政局,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司法局 |
生效日期: | 2022-08-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民办〔2022〕80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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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推进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司法局,示范区社会事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河南省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豫组通〔2021〕35号)部署,扎实推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大体检”活动有力有效开展,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核、备案公布和履行机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持续推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修)定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助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现就制(修)定村(居)规民约过程中开展法制审核工作提出如下规范。
一、充分认识法制审核的重要性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均明确规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加强法制审核,是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制(修)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不可少的程序和环节,是维护村(居)民基本权益,确保国家法律权威和政令统一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维护公序良俗,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调解矛盾纠纷,引导民风民俗,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二、全面把握法制审核内容
(一)制(修)定主体合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主体应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居)民会议,不能简单的以村(社区)党组织会议、“两委”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等代替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
(二)制(修)定程序合法。制(修)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合法合规和充分发扬民主、村(居)民自治等原则,严格落实广泛讨论、征集民意、拟定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提请审核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落实备案公布、广泛宣传等程序。
(三)制(修)定内容合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尤其要针对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及涉黑涉恶、“黄赌毒”、天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合法的惩戒措施。
三、严格规范法制审核程序
(一)提请审核。村(居)委会应当根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进度,以书面形式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提请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交由所在地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已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审核登记表》;2.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转交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的批示;3.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采用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组织审核。司法所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依法依规审核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文本内容是否合法。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2.是否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研究及召开座谈会、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协调组织辖区内法律工作人员参与审核。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社区)“两委”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三)出具意见。司法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出具书面意见,及时递交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法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核的基本程序;2.审核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3.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的明确判断;4.不合法条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
(四)修改完善。村(居)委会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和广大村(居)民通报,准确吸纳审核意见,并提请村(居)民会议进行修改完善。对法制审核中指出的与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条款,要坚决纠正。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司法所要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答工作。
(五)复核登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改完善拟提交村(居)民会议审核通过并公布实施前,村(居)委会应及时将正式文本报审核机关复核。审核机关应就按原法制审核等意见修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登记。
四、切实履行法制审核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汇报,争取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纳入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各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辖区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作用,支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制审核工作。司法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组织指导司法所认真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要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党(工)委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推动,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作为抓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抓好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村(社区)“两委”要组织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工作,按规定提请审核。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司法所应当履行好法制审核责任,共同协助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做好村(居)规民约的审核把关工作。
(三)提高审核质量。各司法所务必高度重视、集体决策,书面回复,切实做到应审必审、有错必纠。要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核。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督促指导,提高法制审核工作水平。
(四)强化激励约束。各县(市、区)要注重总结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建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分制和红黑榜制度,强化激励约束。要结合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评选活动,树立一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范本,打造一批示范村(社区),引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全面提质增效。要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未经审核或者已经审核但未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出现严重法律问题,经司法所审核指出后拒不改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各县(市、区)要把此项工作纳入“五星”支部创建考核内容,确保11月底前全部完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大体检”任务,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核、备案公布和履行机制,确保100%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出具的备案审核登记表,务必于11月10日前经民政部门完成收集,于11月20日前上报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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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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