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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411400MB0T40631B-2021-00104 发布机构: 市教育体育局
        生效日期: 2021-04-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共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委教育工委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20条》《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9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委教育工委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20条》《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教文体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现将《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20条》《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委教育工委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教育体育局

        2021年5月17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20条

         

        一、加强党的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校党组织对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具体领导和支持保障。

        二、坚持德育为先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工作格局,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提升智育水平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科学业质量标准。精准分析学情,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差异化教学,加强对学有困难学生的帮扶。突出学生主体地位,让学生主动、自主地学习、体验、感悟、创造。

        四、强化体育锻炼

        认真落实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评价办法,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聚焦“教会、勤练、常赛”,逐步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科学锻炼,培养体育兴趣和运动习惯,掌握健康知识,综合预防近视,保护视力健康每天统一安排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每年至少举办1次学生运动会或体育节,保证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让每位学生掌握1至2项运动技能。

        五、增强美育熏陶

        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有机整合相关学科的美育内容,完善“艺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艺术审美体验+艺术专项特长”的教学模式,丰富艺术实践活动,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校园艺术展演活动,帮助每位学生学会1至2项艺术特长、会唱主旋律歌曲。

        六、加强劳动教育

        推动建立以学校为主导、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协同实施机制,开好劳动教育课程,确保每周不少于1课时。建立学生值日制度,组织学生参加校园劳动,积极开展校外劳动实践和社区志愿服务。

        七、规范招生行为

        坚持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保障每一位学生入学机会均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严禁采取考试、面试、评测等形式选拔学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全面实施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模式将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普通初中学校并完善实施规则坚持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等。中小学校不得出现超大班额,大班额比例逐年下降。严禁招收借读生。

        八、优化教学方式

        注重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推进研究型、项目化、合作式学习。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情境教学。严格按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不随意增减课时、增加难度、调整进度,不超前超纲教学。

        九、加强作业管理

        加强作业统筹,严格按照规定控制作业总量。科学设计编制作业,鼓励布置分层次作业、弹性作业、个性化作业,注重设计探究性作业、实践性作业,探索跨学科作业、综合性作业,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初中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90分钟,高中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120分钟。教师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时间和课后服务时间加强学生作业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时间管理能力,指导小学生基本在校内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坚持全批全改,及时做好反馈,注重加强面批讲解,认真分析学情,对存在的问题做好学生答疑辅导。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不得要求家长批改作业。

        十、严格考试管理

        坚决控制考试次数,义务教育学校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可组织1次统一考试,其他年级每学期不超过2次统一考试。严格依据课程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确定考试内容,命题要符合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怪考题。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不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成绩,严禁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不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依据奖励教师和学生,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十一、规范教材教辅

        按照有关规定征订使用教材教辅。坚持“一教(科)一辅”原则,组织学生自愿购买使用教辅材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得通过不具备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代购教辅材料。原则上不编写出版、不跨校使用校本课程教材。

        十二、加强作息管理

        保障小学、初中、高中学生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小学上午上课时间早于8:20,中学早于8:00走读生不得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原则上,结束时间小学不晚于20:30,初中不晚于21:30,高中不晚于22:00。寄宿生早上起床时间小学、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指导家长和学生合理安排就寝时间,小学生就寝时间一般不晚于21:20初中生一般不晚于22:00高中生一般不晚于23:00。严禁采取“拖堂”等方式挤占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严禁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统一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                                                                                                                                                                                                                                                                                                                                    

        十三、完善学校治理

        制定并落实学校章程,建立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家长委员会会议。建立各类“进校园”活动备案审核制度,严禁任何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园,不在校园内使用未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查备案的网课、APP、非收费类短信服务类家校沟通业务,不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未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批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严把课外读物进校园的“入口关”,筑牢课外读物进校园的“防火墙”坚决防止问题课外读物进入中小学校园。              

        十四、强化文化引领

        继承学校优良传统,构建积极向上、奋发有为、团结和谐、彰显特色的学校文化,培育弘扬“一训三风”,创作设计富有文化内涵、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歌、校徽、校旗。加强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增强学校文化的感染力凝聚力。

        十五、完善课后服务

        提高课后延时服务水平,完善课后延时服务保障机制,实现有需求的义务教育学生全覆盖。在时间安排上,要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丰富课后延时服务内容,指导学生尽量在校内完成作业。规范课后延时服务管理,严禁以课后延时服务名义乱收费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延时服务,严禁将课后延时服务变为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

        十六、规范财务管理

        坚持财务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公示。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与学费一并收取,并据实结算。规范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支出范围、标准,确保经费支出安全、规范和有效。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十七、规范从教行为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改进师德考核方式方法,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坚决查处师德违规行为。严禁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

        十八、规范学籍管理

        按照“一生一号,不漏一人”的要求,精准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无误办理好转学、升学、毕业、休学、复学和信息变更等相关业务,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等现象。严格执行学籍管理保密制度,保障学生信息和数据安全。

        十九、加强手机管理

        按照学生手机“有限带入校园、禁止带入课堂”的要求,细化管理措施,坚持“以生为本”,提供手机保管装置,统一妥善保管,并采取多种途径妥善解决学生与家长的通话需求。加强教育引导,做好家校沟通,争取理解、支持与配合,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二十、守好安全底线

        加强平安校园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每月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实行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高效规范的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负担,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维护全市良好的教育发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办学、从教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坚持分级负责、有错必纠、公平公正、违规责任与违规程度、情节、性质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撤消教育类荣誉称号,由主管教育部门约谈其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书记、校长警告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和我省课程方案,未开齐开足规定课程或随意增减课时的;

        (二)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加快教学进度、提前结束新课,实施“非零起点”教学的;

        (三)幼儿园不能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以课堂集中授课方式为主组织安排一日活动的;

        (四)幼儿园提前教授拼音、写字、计算等小学教育内容的;

        (五)幼儿园布置读写算家庭作业的;

        )小学一二年级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超过1小时,初中书面家庭作业超过1.5小时,高中书面家庭作业超过2小时,学生和家长反映强烈的;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在期末考试,其他年级每学期在期中、期末考试外统一组织考试,并公布学生成绩排名的;

        寄宿生早上起床时间小学、初中早于7:00,高中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晚于20:30,初中晚于21:30,高中晚于22:00的;

        (九)小学上午上课时间早于8:20,中学早于8:00的;

        )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的;

        十一)有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园的;

        (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未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批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的;

        (十)向学生或家长推荐使用未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查备案的网课、APP、非收费类短信服务类家校沟通业务的;

        (十)义务教育学校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的;

        (十)未确保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达一小时的;

        (十)以中高考成绩为唯一依据奖励教师和学生,或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十)违反学籍管理保密制度,造成学生信息外泄和滥用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五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撤消教育类荣誉称号。属公办中小学的,给予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属民办中小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一)义务教育学校采取考试、面试、评测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二)义务教育学校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培训机构等进行招生,利用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变相违规招生的;

        (三)小学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的;

        (四)提前组织招生擅自超计划、跨区域招生的;

        )普通高中招收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或采取以高额物质奖励、减免学费、照顾分班、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六)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未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

        (七)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或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办学机构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的;

        (八)义务教育学校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

        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的;

        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的;

        十一为本校录取,但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建立学籍,造成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的;

        十二)义务教育学校开除学生的;

        (十三)存在大班额的学校擅自接收转校生的;

        (十四)城市(含市区和县城)小学举办学前班的;

        (十五)幼儿园开设学前班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招生入学行为。

        第六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撤消教育类荣誉称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和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从中牟利的,给予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平板电脑、学具和其他用品的;

        )组织小学一、二年级征订教辅材料的;

        (三)在市局选用、推荐的目录外征订使用教材教辅的;

        (四)通过不具备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代购教辅材料的;

        (五)组织幼儿统一购买教材、读物的;

        (六)进校园的课外读物未按规定程序推荐的;

        (七)进校园的课外读物不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标准、要求的;

        (八)在校园内部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销售课外读物的;

        (九)组织学生在征订教辅材料、推销课外读物、生活用品(校服)、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谋取利益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

        (一)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延时服务的;

        (二)开展课后延时服务压缩正常作息时间的;

        (三)借课后延时服务的名义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的;

        (四)以课后延时服务名义乱收费或开展营利性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课后延时服务行为。

        第八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巧立名目收费的;

        (三)幼儿园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的;

        (四)违规跨学期收取费用的;

        (五)违规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借读费、代培费、学籍保管费、转学费等费用的;

        (六)违反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九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两年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资格的组织处理;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属试用期未满新教师的,延长试用期,情况严重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属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解除其聘任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本市教师公开招聘考试资格1-2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实施教育惩戒的;

        违反《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作业管理“十要十严禁”》规定,用手机布置作业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布置惩罚性作业、要求家长完成或批改作业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发表不当、错误言论的

        )在学校办公室、本人住所等组织有偿辅导(补课)活动的;

        )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有偿辅导(补课)活动

        )为外地(外校)招生、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七)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座位的;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停办整改、通报批评、警告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给予当年年检认定不合格、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

        (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的;

        (三)聘用无教师资格证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师的;

        (四)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作为培训教师的;

        (五)超经营范围开展培训的;

        (六)组织招生考试或变相考试,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挂钩,或将测试结果推荐给中小学选拔生源的;

        (七)虚假宣传招揽生源,夸大培训效果或作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的;

        (八)未将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而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九)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的;

        (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和“强化应试”培训的;

        (十一)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的;

        (十二)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十三)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费用的;

        (十四)未将培训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培训场所显着位置予以公示的;

        (十五)未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

        (十六)未与接受培训学生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

        (十七)给参培中小学生留作业的;

        (十八)接收学前儿童违规开展培训的;

        (十九)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 因违规办学行为受到政务处分的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涉及违规办学行为人员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不配合、拒绝接受、干扰阻挠调查取证处理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规办学行为的;

          (四)违规办学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有效阻止违规办学行为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改正、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主动退还违反规定收取的财物的;

        (四)积极配合调查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管负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中小学对本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的监管负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办学行为监管职责,对县域内、校内违规办学行为处置不力的,将作如下处理:

        (一) 县一年内被市级查处违规办学行为案件件及以上、违规办学行为被媒体曝光并查实的市教体局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取消该县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全市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

        (二) 学校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违规办学行为或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属公办学校的,将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该校书记、校长从重处理;属民办学校的,年检将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违规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

        第十九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办法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教育体育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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