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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37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2-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奖励目录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教育体育局行政奖励事项目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02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1

        行政奖励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

        行政奖励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规章】《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

        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3

        行政奖励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着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着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
        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着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着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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