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MB0T40631B-sqsjytyj-0000019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0-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共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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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1 |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关于明确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证书认证有关事宜的公告》中第四条:丢失毕业证书的处理办法:由个人申请,到原毕业学校开具学历证明书,按照“谁验印,谁审核”的原则,由原毕业学校有关负责同志到省教育厅或原办理毕业证验印的省辖市(县)教育局加盖“毕业证专用章”后生效,学历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原毕业学校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学校开具学历证明书,在学历证明书上予以注明。 |
2 |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换发 |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2.《河南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豫教资办〔2009〕第2号)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证书遗失,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的,属于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换发: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证书毁损等影响使用或证书相关信息变更,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的,以及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后,发现错字、污损、缺章等,持证人提出换证申请的,属于教师资格证书的换发。 |
3 | 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基〔2009〕905号)第二十九条: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式样由省教育厅统一设计),经原发证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
4 | 市级示范幼儿园评定 |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豫政办〔2012〕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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