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和衍生品法》解读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有效填补了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空白,对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开启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新篇章。
以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期货法等法律为核心,以刑法、企业破产法为支撑,以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干,以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为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资本市场法治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完成。
一、《期货和衍生品法》设立的过程
在我国期货市场建立初期,立法机关就高度重视期货立法。20世纪90年代中期,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启动了期货法的立法。但由于立法资源有限、立法条件不成熟等原因,期货法最终未进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程。此后,期货法又先后被列入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历时近三十年,立法过程艰辛。
本轮立法始于2013年,至今已走过近9年时间。2013年9月份,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组织草案起草的期货法正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7年5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制定期货法被列入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2018年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期货法被列入预备审议项目;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期货法草案征求国务院办公厅意见;2021年3月份,制定期货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4月26日,期货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2021年10月份,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二、《期货和衍生品法》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安排
《期货和衍生品法》主要包括总则、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期货结算与交割、期货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13章155个总条款,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内部法律词汇定义。《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制定,是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全面系统规定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各项基础制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本次期货法的制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际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重点规范期货市场,兼顾衍生品市场。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法律性质、基本定位总体相同,二者深度融合、功能互补、紧密相连,共同服务于实体经济。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程度不一。《期货和衍生品法》从市场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考虑两个市场:一方面,系统规定了期货交易及其结算与交割等期货市场基本制度,确立交易者保护体系,规范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运行,明确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等。另一方面,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充分吸收二十国集团在全球金融危机后达成的加强衍生品监管的共识,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确立了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使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有法可依”。
(二)在总结提炼既有经验的基础上,为改革创新预留空间。《期货和衍生品法》平衡制度稳定和改革创新的关系:一方面,总结期货市场三十多年的发展经验,将实践中运行良好、成熟可行的期货交易、结算与交割、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行监管等制度和做法在法律层面予以肯定,将保证金监控、账户实名制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确定下来,以稳定市场预期,适应现阶段市场发展特征。另一方面,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破除期货市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在品种上市机制、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保证金多样化等方面作出了创新性安排,发挥立法前瞻性和先导性作用,为市场改革创新提供支持。
(三)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期货和衍生品法》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的主线,就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做了制度安排:明确规定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市场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的功能;鼓励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明确持仓限额豁免;专门规定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品种上市机制,原则规定品种上市基本条件,优化品种上市程序,丰富期货品种,完善产品结构;扩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为增强期货公司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更好服务实体企业,预留了法律空间。
(四)加强市场风险防控,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本次《期货和衍生品法》制定将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规定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当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等风控制度,明确期货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健全期货市场的风险识别、预防和处置制度体系,强化期货交易场所一线监管职责,规定异常情况紧急措施和突发性事件处置措施,完善市场监测监控制度、构建立体多元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显着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五)构建交易者保护体系,加大普通交易者保护力度。为体现监管的人民性,期货法突出对普通交易者的保护,构建了交易者保护的制度体系:建立交易者分类和适当性制度;系统规定交易者保护制度,明确交易者享有的各项权益;禁止期货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期货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参与期货交易,防范利益冲突;全面系统规定期货经营机构禁止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规范;完善期货市场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引入当事人承诺制度;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六)对标国际最佳实践,构建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扩大对外开放是提高我国期货市场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必由之路,此次《期货和衍生品法》制定填补了涉外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明确了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从“引进来”和“走出去”两个方面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等向境内提供服务,以及境内外交易者跨境交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构建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的制度体系;适应对外开放的格局,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跨境监督管理的框架和原则做了安排。
三、《期货和衍生品法》对市场主要参与各方的影响
(一)期货交易者
《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期货交易者是指依照本法从事期货交易,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交易者分为专业交易者和普通交易者,并划分了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同时对交易者可能发生的纠纷和对交易者保护体系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对已有的期货交易、结算等制度做了保留,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等维护市场秩序的相关制度,有利于期货市场交易的透明化、公平化。期货法的制定将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期货和衍生品的交易中来。
(二)期货经营机构
《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期货经营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设立的期货公司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期货业务的其他机构,进一步阐述了期货经营机构资质的条件、不同机构可从事的业务类型和经营机构人员、业务等相关限制性条款。期货法的制定进一步拓宽了期货和衍生品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和广度,将引导期货公司形成新的经营理念, 增强期货公司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吸引更多境外成熟机构投资者和外资机构来华投资展业,提升国内相关期货品种的国际化进程,为期货公司综合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奠定了基础,全球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上也将会听到更多的中国声音。
(三)期货服务机构
《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机构为期货服务机构,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并明确了交割库等服务机构的禁止行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制定肯定了期货服务机构的重要性,作为期货市场重要的补充力量将会为国内期货市场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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