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zfgzbmsfzggw-2018-0055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生效日期: | 2018-09-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清单》的通知
各科(室、局、办),委属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清单的通知》(商审改组[2018]1号)的要求,我委《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清单》已经市审改组和市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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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项目法人。
(二)监管内容
项目建设是否按核准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实施。
(三)监管方式
自行现场核查,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平台等大数据手段在线监测,通过投诉举报渠道收集线索。
(四)监管措施
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关于项目建设的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合同、报表、会计凭证等资料;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向当地政府、审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了解项目法人单位及被建设项目相关情况。
(五)监管程序
督察通知→现场察看→座谈交流、反馈意见→形成督察报告→发整改通知→整改复查。
(六)职权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七)处理措施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要求被督察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和挂牌督办、责令停产停建和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者纳入信息黑名单;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机关移送处理。
(八)所涉及中介服务事务
无
(九)协同部门
市监察委员会、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十)监管机构和投诉电话
农村经济科 0370-3289858
城镇发展科0370-3288632
固定资产投资科0370-3288610
工业发展科0370-3288357
基础产业科0370-3288565
社会发展科0370-3288366
能源规划建设局0370-3289327
纪检监察室0370-3289917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项目法人
(二)监管内容
项目在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落实情况,以及项目完工后节能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管方式
现场核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投诉举报等渠道。
(四)监管措施
听取项目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查阅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实地察看工程建设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等方式。
(五)监管程序
依据节能监察执法程序进行。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处理措施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或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所涉及中介服务事务
无
(九)协同部门
无
(十)监管机构和投诉电话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0370-3288811
纪检监察室0370-3289917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项目法人。
(二)监管内容
项目建设是否按核准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实施。
(三)监管方式
自行现场核查,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平台等大数据手段在线监测,通过投诉举报渠道收集线索。
(四)监管措施
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关于项目建设的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合同、报表、会计凭证等资料;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向当地政府、审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了解项目法人单位及被建设项目相关情况。
(五)监管程序
督察通知→现场察看→座谈交流、反馈意见→形成督察报告→发整改通知→整改复查。
(六)职权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豫政办〔2017〕127号)。
(七)处理措施
要求被督察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和挂牌督办、责令停产停建和依法处以罚款;对失信者纳入信息黑名单;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机关移送处理。
(八)所涉及中介服务事务
无
(九)协同部门
市监察委员会、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十)监管机构和投诉电话
农村经济科 0370-3289858
城镇发展科0370-3288632
固定资产投资科0370-3288610
工业发展科0370-3288357
基础产业科0370-3288565
社会发展科0370-3288366
能源规划建设局0370-3289327
纪检监察室0370-328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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