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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szfgzbmsfzggw-2017-0042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生效日期: 2017-06-09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发改就业〔2017〕1号 所属主题: 其他文件

        关于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 推进我市就业和养老项目建设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7-06-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发改委:

        项目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经济新常态下稳增长、调结构、补短板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国家和省高度重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多次派出督查组、审计组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督查审计;近期,国务院、省政府又专门下发通知,将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专项督查。这些具体举措目的就是促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早开工建设、早建成使用、早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了迎接国家和省项目专项督查,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动我市就业和养老项目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就业和养老项目建设的重要性

        就业和养老项目是事关民生福祉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项目的实施对于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缓解养老业供需矛盾,推进社会幸福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积极向省和国家争取并实施了一批就业和养老项目,一些县(区)项目顺利如期建成并已经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一些县(区)重视项目申报、轻视项目建设、忽视后期管理,致使有的因项目前期工作滞后,计划下达后不能如期开工建设;有的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建设进度迟缓,不能如期完工;有的建成后不能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已经损坏了全市的形象、拖了全市的后腿,甚至影响了全市项目的申报。对此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各县(区)发改委和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委分别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承担着项目监管责任和实施主体责任,必须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强化项目建设督促、指导和协调,结合“四不为”专项治理活动,深入查找和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本区域就业和养老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二、建立和完善常态化项目督查工作机制

        项目督查工作是推进项目建设重要手段之一。要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养老项目的督查,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符合项目建设和管理规范及要求。一要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督查。根据省发改委有关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就要尽快开工建设的要求,在投资计划未下达前,要对土地、规划和设计等相关手续完善情况进行督查;条件成熟的项目要提前进入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立即进入建设阶段。二要对项目中期建设进行督查。要按照既定的项目完成工期和项目施工单位制定的阶段性工期,对项目阶段性施工进度、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项目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督查;对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的使用性质相符情况进行督查。三要对项目后期管理情况进行督查。项目竣工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项目管理规范,联合有关部门对有关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督促项目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验收不合规的,在整改到位前,不准投入使用。要建立常态化项目督查工作机制。各县(区)发改委要对申报项目和建设期项目进行常态化督查。项目申报材料经省发改委正式受理后,该项目即进入监管督查范围。建立项目建设月度报告制度,从进入监管督促范围之日起,每月第一周末报送上月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完工投入使用。要采取多种形式督查,除配合市发改委并做好县(区)自身定期督查外,必要时要联合大项目办、稽查办或同级政府督查室以及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委等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督查、稽查。在督查中要及时发现、反映和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如期开工建设、如期投入使用。

        三、明确和强化项目督查和建设相关主体责任

          县(区)发改委承担着项目监管责任。就业和养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所在股(室)主要负责人是项目监管和督查的具体负责人。项目一旦进入监管督查范围,即要定期对项目进行实地督查,定期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同时要将发现的问题报本单位或当地政府有关领导,并向项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要按照项目督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研究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对于因为前期工作进展不力,不能如期开工建设或建设进度严重缓慢的项目,将建议省收回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对于出现严重安全事故,不能如期完工投入使用,在国家、省、市督查中被通报批评影响全市形象的县(区),均不再安排同类项目。

        附件:1.2012年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就业和养老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

              2.近期已下达投资计划项目月度监测表

                                              20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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