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
生效日期: | 2018-11-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52050号提案的答复
王纪峰委员:
接到您提出“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化率的建议”(第52050号)后,我委非常重视,立即交办相关业务科室,认真开展调研,明确专人进行认真办理。结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就提案答复如下:
一、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消除农民工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一要的是尽快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让农业转移人口吃下“定心丸”。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在“确权到户”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确权到人”。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确保进城落户不影响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二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源使用者付费制度,推进由福利性无偿划拨转为有偿使用。近期建议以宅基地制度改革为核心,采取新老划断的办法,对农民已经合法取得并符合标准的宅基地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对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地理位置、村庄规划、交通状况等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此后进一步拓展,对于农村新增人口取得土地和资产的,一律采用市场化购买方式,不再无偿分配。
三要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收益分配机制,增强转移人口“带资进城”能力。要按照“有条件、分阶段”的原则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流转,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市场交易方式,积极发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评估担保、财务会计、法律咨询等服务,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开展农村土地金融业务试点。要以土地产权交易为核心,理顺国家、集体、个人的增值收益分配关系,确保大部分土地流转增值收益由村集体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
二、优化保障性住房供应,提供农民工家庭可负担的稳定住所
一要采取以租为主的导向,加快将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将政府保障性住房覆盖的重点人群,可以优先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农民工住房需求,全面取消租赁型保障房(公租房和廉租房)申请的户籍限制,对户籍人口和居住证人口一视同仁。
二要面向举家迁移的需求,改善保障房的户型和区位。合理设计保障性住房的户型结构,针对举家迁移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需求,调增两居室、两室一厅等户型的比例。根据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更多在农民工家庭日常生活和工作通勤比较便捷的位置选址建设保障性住房。
三要创新产权持有方式,促进保障房建设资金的长周期平衡。除了对政府须兜底保障的人群只租不售外,对租赁型保障房可以先租后购,创造条件让长期租住的农民工家庭拥有房屋的部分产权,同时让政府回笼一部分建设资金。根据地方实际,共有产权的保障房,可采取限制转让年限、补缴土地出让金、向政府交纳增值收益一定比例的方式来上市交易,也可采取封闭管理、只能由政府回购的方式来出售。
谢谢对发改委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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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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