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3878-2021-00005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生效日期: | 2021-01-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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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1 | ||
行政职权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主管单位项目呈报文件;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豫发改环资〔2016〕39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按时将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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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2 | ||
行政职权名称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能源规划建设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
申请材料 | 1.项目核准文件;2.相关部门意见;3.项目管道防护方案;4.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能源规划建设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批准意见。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改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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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3 | ||
行政职权名称 | 除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之外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一项:“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农村经济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除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之外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农村经济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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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4 | ||
行政职权名称 | 除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之外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二项:“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能源规划建设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除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之外的水电站项目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能源规划建设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 |||
(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5 | ||
行政职权名称 | 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二项:“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热电联产规划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能源规划建设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能源规划建设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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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6 | ||
行政职权名称 | 110千伏及以下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二项:“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除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外的22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能源规划建设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110千伏及以下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能源规划建设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 |||
(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7 | ||
行政职权名称 |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二项:“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能源规划建设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能源规划建设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 |||
(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8 | ||
行政职权名称 | 不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二项:“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能源规划建设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不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能源规划建设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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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9 | ||
行政职权名称 | 不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二项:“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能源规划建设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不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能源规划建设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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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10 | ||
行政职权名称 | 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二项:“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热电联产规划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能源规划建设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能源规划建设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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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11 | ||
行政职权名称 | 集中并网风电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二项:“风电站: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其中集中并网风电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能源规划建设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集中并网风电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能源规划建设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 |||
(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12 | ||
行政职权名称 | 分散并网风电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二项:“风电站: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其中集中并网风电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能源规划建设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市县区分级实施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分散并网风电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能源规划建设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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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13 | ||
行政职权名称 | 非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受理上报)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三项:“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基础设施发展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非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基础设施发展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材料齐全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基础设施发展科 | 服务电话 | 0370-3288565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 |||
(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14 | ||
行政职权名称 | 非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普通省道网项目(按照规划)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三项:“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基础设施发展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非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普通省道网项目(按照规划)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基础设施发展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 |||
(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15 | ||
行政职权名称 |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网项目之外的公路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三项:“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基础设施发展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网项目之外的公路项目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基础设施发展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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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16 | ||
行政职权名称 | 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含单独报批的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连接线、服务区、收费站)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三项:“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基础设施发展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含单独报批的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连接线、服务区、收费站) 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基础设施发展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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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17 | ||
行政职权名称 | 非跨黄河大桥及非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三项:“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黄河大桥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基础设施发展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非跨黄河大桥及非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基础设施发展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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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18 | ||
行政职权名称 | 除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之外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三项:“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基础设施发展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除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之外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基础设施发展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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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19 | ||
行政职权名称 | 垃圾发电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九项:“垃圾发电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城市发展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垃圾发电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城市发展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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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20 | ||
行政职权名称 | 教育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十项:“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社会发展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教育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社会发展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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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21 | ||
行政职权名称 | 民政、残疾人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十项:“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社会发展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民政、残疾人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社会发展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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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22 | ||
行政职权名称 | 文化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十项:“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社会发展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文化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社会发展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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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23 | ||
行政职权名称 | 体育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十项:“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社会发展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体育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社会发展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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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24 | ||
行政职权名称 | 广电新闻出版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十项:“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社会发展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广电新闻出版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社会发展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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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25 | ||
行政职权名称 | 医疗卫生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十项:“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社会发展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医疗卫生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社会发展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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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26 | ||
行政职权名称 | 就业服务设施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十项:“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就业服务设施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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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27 | ||
行政职权名称 | 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十项:“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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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共28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28 | ||
行政职权名称 | 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第七条:“本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第十项:“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跨黄河大桥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核准批复 有效期2年 | ||
申请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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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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