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3878-2021-00007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生效日期: | 2021-01-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行政权力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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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职权类(共11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01 | ||
行政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价格调控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批复 | ||
申请材料 | 1.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的申请文件;2.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预计年度收费额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3.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成本测算材料及周边价格对比资料;4.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等;5.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价格调控管理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在成本监审目录的定价事项,组织成本监审、制定成本建监审结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听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申请进行批复(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网上上传批复文件。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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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职权类(共11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02 | ||
行政职权名称 | 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审批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价格调控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 | 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批复 | ||
申请材料 | 1.申请文件(含近3年生产经营成本主要数据);2.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预计年度收费额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3.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成本测算材料及周边价格对比资料;4.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等;5.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价格调控管理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在成本监审目录的定价事项,组织成本监审、制定成本建监审结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听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申请进行批复(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网上上传批复文件。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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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职权类(共11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03 | ||
行政职权名称 | 污水处理费审批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价格调控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 | 污水处理费批复 | ||
申请材料 | 1.申请文件(含近3年生产经营成本主要数据;2.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预计年度收费额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3.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成本测算材料及周边价格对比资料;4.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等;5.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价格调控管理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在成本监审目录的定价事项,组织成本监审、制定成本建监审结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听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申请进行批复(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网上上传批复文件。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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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职权类(共11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04 | ||
行政职权名称 |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审批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价格调控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 |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批复 | ||
申请材料 | 1.申请文件(含近3年生产经营成本主要数据);2.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预计年度收费额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3.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成本测算材料及周边价格对比资料;4.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等;5.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价格调控管理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在成本监审目录的定价事项,组织成本监审、制定成本建监审结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听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申请进行批复(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网上上传批复文件。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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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职权类(共11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05 | ||
行政职权名称 | 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审批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价格调控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 | 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批复 | ||
申请材料 | 1.申请文件(含近3年生产经营成本主要数据);2.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预计年度收费额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3.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成本测算材料及周边价格对比资料;4.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等;5.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价格调控管理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在成本监审目录的定价事项,组织成本监审、制定成本建监审结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听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申请进行批复(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网上上传批复文件。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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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职权类(共11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06 | ||
行政职权名称 |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审批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价格调控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 |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批文 | ||
申请材料 |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申请;2.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预计年度收费额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3.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成本测算材料及周边价格对比资料;4.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等;5.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价格调控管理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组织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根据《听证目录》和相关规定,进行听证;进行集体审议。 |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制定或者不予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决定。 | |||
4.公布/送达责任:向社会公布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送达大厅。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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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职权类(共11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07 | ||
行政职权名称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内的 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审批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价格调控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内的 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批文 | ||
申请材料 |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申请;;2.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预计年度收费额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3.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成本测算材料及周边价格对比资料;4.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等;5.5.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价格调控管理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组织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根据《听证目录》和相关规定,进行听证;进行集体审议。 |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制定或者不予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决定。 | |||
4.公布/送达责任:向社会公布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送达大厅。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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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职权类(共11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08 | ||
行政职权名称 | 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审批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价格调控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 | 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批复 | ||
申请材料 | 1.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2.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预计年度收费额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3.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的成本测算材料及周边价格对比资料;4.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等;5.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价格调控管理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在成本监审目录的定价事项,组织成本监审、制定成本建监审结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听证。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申请进行批复(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网上上传批复文件。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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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职权类(共11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09 | ||
行政职权名称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审批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3.《河南省定价目录》(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 | ||
实施对象 | 个人、法人 | ||
实施机构 | 收费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批复 | ||
申请材料 |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申请;2.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预计年度收费额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3.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成本测算材料及周边价格对比资料;4.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等;5.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收费管理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组织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征求意见;进行集体审议。 |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制定或者不予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决定。 | |||
4.公布/送达责任:向社会公布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送达大厅。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 |||
(六)其他职权类(共11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10 | ||
行政职权名称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审批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3.《河南省定价目录》(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 | ||
实施对象 | 个人、法人 | ||
实施机构 | 收费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批复 | ||
申请材料 |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申请;2.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预计年度收费额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3.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成本测算材料及周边价格对比资料;4.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等;5.对收费对象影响分析。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收费管理科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组织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征求意见;进行集体审议。 |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制定或者不予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决定。 | |||
4.公布/送达责任:向社会公布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送达大厅。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备 注 |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 |||
(六)其他职权类(共11项)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11 | ||
行政职权名称 | 部分能源项目竣工验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工程验收)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3号)第四部分(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发展改革委要制定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0〕2520号)附件第二十八条:“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完工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对本省级区域内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构 | 能源规划建设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 | 部分能源项目竣工验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工程验收)报告 | ||
申请材料 | 1.省属企业出具的开展总体工程验收申请文件;2.单项工程总体验收报告。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能源规划建设科对竣工验收事项进行审查,组织项目法人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组织复查。 |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不予验收通过决定。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156622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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