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委、财政局、城市管理局、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保护,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精神,在调研、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收费调整标准
1.梁园区、睢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以及单位自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1.40元/立方米。
2.夏邑县、虞城县、民权县、睢县、宁陵县、柘城县城区和全市所有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以及单位自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1.20元/立方米 。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责任,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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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委员 财 政 局 城市管理局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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