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188 | 发布机构: | 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财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1-07-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财购投[2021]6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裁决结果 |
德明投诉处理决定(第三项精简版0802)终版
商财购投[2021]6号
关于对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城市照明管理处2021年路灯维修材料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德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碧桃路祝福红城20号楼1单元1801号
被投诉人1: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城市照明管理处
地址:河南省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梁园区果园路西路58号
被投诉人2:商丘泽汇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虞城县嵩山路西端路北豫东商业广场5#楼26号
被投诉人3: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楼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城市照明管理处2021年路灯维修材料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商政采(2021)257号
采购人名称: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城市照明管理处
代理机构名称: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政府采购中心
投诉人河南德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城市照明管理处2021年路灯维修材料项目的投诉,我局于6月25日开始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三、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1、既然磋商小组于2021年6月2日对该项目进行了重新评审,重新判定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不存在人为改造、变造、伪造情形,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前提是材料必须是虚假的,必须有变造、改造、伪造的行为,真实材料可以归为无效材料,给予扣除小微企业加分,重新计算报价得分。
2、原磋商小组二次评审仅取消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评审小组对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存在瑕疵认定为属于细微瑕疵,不属于废标项,对此回复,我公司无法接受。
3、我公司怀疑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聘请的法律咨询处联系人冯青青涉嫌违规操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审查情况及结果: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认真对投诉内容及投诉要求仔细审查并依法进行调查,组织专家对投诉书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并约谈了365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部_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bat365验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律咨询处工作人员冯青青。
现作出如下认定: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3.6条该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同时依据总则1.3.6条明确规定“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因本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所以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的其磋商不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因此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能作为无效响应的判定依据,只作为享受优惠加分的条件。商丘泽汇贸易公司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制造商填写为朋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柳白分公司。经查证,朋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朋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柳白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总公司朋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也属于中小型企业,具有制造能力,因此商丘泽汇贸易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内容不是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综上,本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能作为无效响应的材料。投诉事项2、未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的相关问题,不应重复扣除分数。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超出了质疑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所涉及冯青青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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